第二,若是依都市更新條例重建、危樓或海砂屋改建案,也開放金融AMC介入,詹庭禎表示,AMC可接受委託或居間,甚至出資買下不同意重建的部分戶數,推動都更或改建,協助債權整合及墊付款項,最高以AMC淨值7倍為限,同時住宅及企業建築信用曝險案要與母銀行或同金控下銀行合併計入銀行法72-2條的限額。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助金融amc轉型-金管會開4路-215008822--finance.html

當年為了降低逾放,許多銀行或金控都成立資產管理公司(AMC),專門用來承受不良資產、進行後續債務管理及催收等工作,但隨著銀行逾放比降到0.5%以下,幾乎已沒有銀行可以將不良資產賣給AMC,而目前金融機貸款構下AMC還有17家,有400多位從業人員,金管會原則鼓勵這些AMC清算或結束營業,但這些AMC從業人員擁有多年處理抵押品、債權整合等經驗,金管會也另給新路,協助AMC轉型。

第三則是金融AMC可就自有及集團內不動產擔任都更實貸款施者,但對集團內不動產,不得挹助資金;第四是AMC持有的不動產加值利用顯有困難者,如要取得通道、建築線等,可在持有土地面積內加購,例如原持有20坪,可在20坪內增購臨路土地等。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銀行局長詹庭禎11日表示,經過多次與業者開會討論後,決定增加金融AMC可承作業務項目,且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增加銀行逾放比雖未高於3%,但對於因建商未能履約,為協助承購戶交屋,經協調未果,經銀行董事會通過可出售這筆不良債權,但買受人要盡力協助爭取承購戶權益。

先前銀行局今年初發布函令,只要債務協商是金控或銀行旗下的AMC,原則上只能經營三大項業務,一是與原先不良債權(NPL)相關的業務;二是可接受金控、銀行及集團 內相關子公司委託,辦理出租、出售或管理維護不動產;三是承受不良債權擔保品、投資取得法院拍賣不動產等,原則以出售為目的,但未及出售前可先出租。

詹庭禎說,這就是所謂「爛尾樓」,建商欠缺資金繼續完成建案,銀行可公開拍賣此債權,由金融AMC競標,未來可引進資金、尋找新建商等繼續完成建案。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

替金融AMC尋新出路,金管會開放其協助危樓或海砂屋改建、都更重建、承受爛尾樓等,其中對重建與改建工程可提供墊付款項,最高不逾AMC淨值的7倍,若以目前14家金控或銀行轉投資有17家AMC來看,去年底淨值363億元,最大墊付能量達2,542億元。

詹庭禎表示,金融AMC成果要按季向銀行局報告營運情況,若對社會有益未來可再考慮擴大開放,但若背離,恐再緊縮業務。



助金融AMC轉型 金管會開4路


877D6A7E3EBB2DFA
arrow
arrow

    l31rp7zjl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